
沒人能攔住不顆要死的心。不過現在很多人的心理就是死哪告哪,要人家承擔責任。試問,如果在家自殺,是否可告親屬監護不力。
有些人說醫院騙錢,說句實在話,病人有權選擇醫院,有權選擇醫生,有權選擇治療還是放棄治療,但是醫院,醫生沒選擇病人的權利,不然醫護人員沒這么累,也不用冒風險去搶救病人。
很多人說醫院,醫生都是為了賺錢,試問一下,那些企業,街邊小店,路邊攤販,誰不是為了賺錢而拼命去努力。醫院也是一樣,要生存,要發展,醫護人員也是要生活,養家。而且醫院的收費價格都是國家規定的,其它行業的商品都是不家給參考價,終端自定售價。遇問題,希望大家能冷靜,換位思考一下。現實中誰都不容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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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醫院工作了幾年,四年之內跳樓的就有六個,他自己不想活了家屬非讓醫院賠償,經法律裁決多少給一些補償,所以現在的法律是不合理的,自己自殺法律應該罰死者才對,因他給社會帶來壞的影響和麻煩,醫院是不應該賠償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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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要承擔護理不到位的責任,不過現在新建的醫院,醫房樓窗戶的設計都是防跳的,老醫院防護設施不到位,發生意外情況,醫院責任是推不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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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患者一般都要求要有家屬陪同,對于兒童、老年人、精神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更是如此。按照疾病的嚴重程度護理等級分為三級、二級、一級、特護,三級護理每日巡視3次并觀察病情及做好記錄,二級護理2小時巡視一次,一級護理每小時巡視一次,特級護理由專人看護(一般是在icu)。沒有特殊情況是不會約束患者的,因為患者也要上廁所啊,起床功能訓練什么的,必要時會用專用的約束帶進行約束,如患者煩躁不安,拔除管道、輸液等。所以護理只是心理和生理的幫助,千萬別理解成看守。如果醫院、醫生、護士按照正規的流程進行了治療和巡視、教育的話,應該是不負責任的。如果醫院要負責人的話,那陪護的家屬該負什么責任?碰到很多患者在等待手術的這幾天中問醫生、護士能不能回家住或者住酒店,說在醫院睡不著,按照醫院規定是不可以的,反正我是不答應的,但是腳長在他身上啊,他要回去也攔不住,只能電話告知,病歷中記錄已經勸他回來了,患者如果在家中、在途中出了事情誰負責?還是很多患者不理解,覺得醫生嚇唬人,小題大做,覺得自己好好的,沒事。等出事了,你家屬就該來醫院討說法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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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,說醫院一點責任沒有可能很多人都不服氣對吧?有人說在商場摔倒了商場還要賠錢呢,何況醫院?那依據是什么呢?就因為醫院有錢?還是因為你弱你有理呢?
具體問題具體分析
在綜合醫院很多患者可能沒有家人陪護,但自身因為病情允許,個人生活可以自理,確實也不需要家人的照料,這樣的情況患者雖然患病,也是完全行為能力人,當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,要一家普普通通的綜合醫院去看住一個蓄意自殺的人,幾乎是不可能的,而且事先還毫不知情。一個人如果抱有自殺的念頭,普通的醫院是沒辦法照料的,只有在精神專科醫院的封閉病房住院治療才可以杜絕自殺的風險。
我們可以假設一下,如果住院患者深夜在醫院跳樓自盡獲賠,是不是可能會造成效仿效應,一些身患絕癥或者走投無路的人把生命的最后一程放在醫院,還可以給家里人留一些錢。這樣的情況之前不是沒有過,記得是一名晚期癌癥患者,并不是在本地的醫院確診和治療,但最后卻選擇了自己并不熟悉的本地三甲醫院跳樓自殺,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,最后判定是醫院不用賠償。
什么情況醫院要承擔責任呢?
就像我說的,家人發現了他或她頑固輕生的想法或行為,將她送入了相對封閉的精神專科醫院緊急住院治療,如果這樣的情況下再出現任何的問題都應該是醫院負責的,因為家人將監護權移交給了醫院,而醫院并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。
我收治的很多頑固輕生的抑郁癥患者,我都會建議家屬將其送入封閉病區住院治療,這樣的好處是方便醫生和護士24小時不間斷的監護,防止患者突然出現沖動自殺的行為。
因為精神專科醫院的特殊性,家屬會暫時的移交監護權;但在綜合醫院并沒有類似的監護權移交問題,患者雖然住院治療,但仍然需要患者或家人自行監護,而不是扔給醫院,醫院是治病的地方,不可能也不是提款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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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對所有醫院、醫生都極不信任,病了自己處理!沒人強迫你!各行各業都有陰暗,即然你追求陽光,容不得社會有半粒沙子,那最好首先做一個高尚的君子!不要把高尚當鏡子,只照別人,不照自己!生活中這種人見多了,自己是個人渣,充滿戾氣,在享受別人給他(她)提供服務時,苛刻,尖酸,太上帝!從不換位思維!純是個流氓,潑皮。你要求別人把你當上帝,你要看你自己是否配做上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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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普通醫院,普通病人,在沒有醫護人員看護的情況下發生跳樓事件,醫院是沒有責任的。如果是精神病房,醫院應該有責任保證病人的安全。
對于自殺事件,無論是病人(精神病人除外)還是正常人,在法律上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患者住院期間,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醫院的制度層面,醫院都不可能過多限制其人身自由。可以這樣說,患者只是把結束自己生命的地點選在了醫院,這與把地點選在商場,辦公樓頂,鐵軌上,是一樣的。一個思維正常的人,無論身患何種疾病,都應該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行為是否危險,是否會危及到自己的生命。再者,如果一個病人決心輕生,醫院的防護措施做得多么到位,他總會想辦法結束自己的生命。
而精神病人就不一樣了。精神類疾病是由于大腦器質性病變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疾病,其行為可能有反常人,這是醫護人員可以預見的,其實也是常識。所以大家都知道,精神病醫院都會為一部分病人設立封閉病房,限制病人的活動范圍,防止病人走失;病房的墻面也會用軟質材料包裹,防止病人在病房中發生意外。因為精神病人的危險行為是可以預見的,所以如果這些需要特殊看護的病人在醫院發生意外,就是醫院的責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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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首先感謝邀請! 對于普通病房 對于重癥監護病房 對于精神病房注:以上純屬個人看法,不構成法律依據,如遇相關事宜請咨詢專業律師。【才疏學淺,如有不足,望批評指正】 【小小內科醫師||營養師一枚】 【歡迎關注、轉發、留言探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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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是自殺,醫院就肯定不會承擔任何責任,因為醫院的醫護人員沒有義務每時每刻守在病人身邊,對一個想要自殺的人,即便守在身邊也不一定能夠阻止這種事件的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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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不應該樣樣都推到醫院的身上。醫院不同監獄,監獄是全封閉式。每一層都有防護網。醫院是開放的,可以人來人往,來去自如。一個病人要想自殺,他可以在無息無聲中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實施自殺的行為。因此,患者自殺,責任應該由患者的家人自己承擔,不應把責任推給醫院。
